溫度沖擊試驗箱標準試驗條件總結: GJB150.5《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 溫度沖擊試驗》 試驗溫度:高溫70℃ 低溫-55℃ 保持時間:1h或溫度穩定,以時間長者為準 循環次數或沖擊次數:3次循環 轉換時間:≤5min GB/T2423.22《環境試驗 第2部分:試驗方法 試驗N:溫度變化》 試驗溫度:優先選擇標準提供的系列溫度值(高溫從200℃到30℃10級,低溫從-65℃至5℃共7級) 保持時間:3h、2h、1h、30min、10min(取決于產品的熱容量,若有關標準未做規定,選3h) 循環次數或沖擊次數:5次循環 轉換時間:2~3min MIL-STD-810F方法503.4《環境工程考慮和實驗室試驗第Ⅱ部分實驗室試驗方法溫度沖擊》 試驗溫度:按預計部署的情況剪裁確定 保持時間:真實暴露時間或溫度穩定時間(同樣取決于產品的熱容量) 循環次數或沖擊次數:1次、2次、3次以上沖擊 轉換時間:盡量不大于1min,若大于5min則考慮本試驗的必要性。 以上為溫度沖擊試驗箱標準試驗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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